新北市一名胡姓男子,過去就曾因未居住在戶籍地,未能參加教召而遭移送,儘管獲得不起訴處分,但胡男卻又再犯,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寄發通知,要求他去年12月間前往報到參加教召,但因他戶籍地在戶政事務所而送達未果,再度未參加教召,因此再度被移送法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判處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23歲胡姓男子先前因為居住在戶籍地,導致未參加教育召集,而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胡男並無主觀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胡男經此一案,明知他身為國家後備軍人,如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應隨時申報更正,以免國軍相關召集勤務通知無從送達,竟意圖避免召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移地。
後續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寄發教育召集令,要求胡男去年10月19日上午8時至12時前往民防管制中心中正堂接受教召時,胡男因戶籍在戶政事務所而送達未果,胡男也未參加教召,因而再度遭移送。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胡男明知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應隨時按規定申報,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有效性,因此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項「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判處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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