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於今年5月至7月間多次撥打電話報案,聲稱某處泰式按摩店有人從事非法性交易,警方實際到場都沒有查到相關事證。儘管警方多次向小美勸阻,勿再撥打電話到警局,但她仍屢勸不聽,因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到移送。
根據裁定書,小美在今年5月至7月間,聲稱某處泰式按摩店,有人從事非法性交易,警方實際前往該處查看,並沒有查出有任何不法行為。對此,警方多次向小美勸阻,仍持續撥打電話到警局,此項行為已違反《社維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於是依法將她移送。
裁定書指出,《社維法》第85條第4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依構成要件來看,除需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外,尚需符合「經勸阻不聽」而仍再犯,才能判定行為人有做出違法行為。
法官調閱檢視警詢,調查過往的筆錄內容,發現小美雖不確定警方勸阻的正式時間,但有表明「我是在最後一次打給警察時,電話中警方告知我沒辦法這樣報案就能抓到業者從事色情工作,也沒辦法抓到我老公有小三的情形,所以就沒有再繼續打了」。
法官認為,這些證據僅能證明小美有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的行為,但無法確認小美是否「經勸阻不聽」,雖然小美的行為可議,但無法證明小美是否有違法,故而不罰,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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