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強(化名)因女友小華(化名)與包養對象A男(化名)發生糾紛,竟憤而恐嚇取財,還在臉書「爆料公社」公開揭露對方個資與婚外情指控,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及違反個資法等兩罪,下場慘了。
根據判決指出,阿強與小華是情侶關係,小華先前透過網站認識A男,雙方發展成包養關係。後來阿強得知此事後,因擔心女友被告,竟要求A男「變造身分證」掩蓋婚姻狀態。沒想到A男真的照辦,變造身分證配偶欄並拍照傳給小華,再由小華轉給阿強查看。不料事件越演越烈,小華事後指控A男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揚言要索賠,阿強得知後竟出面威脅。
阿強在111年9月10日清晨傳訊息給A男,「床單跟用過的衛生紙我都處理好了,我會給你匯款帳號,匯完9萬元後把匯款單拍照發給我,不要再心存僥倖」,A男最終選擇報警提告,並未實際匯款。
阿強沒收到錢後仍不罷休,又於同月13日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公開版」發布貼文指,知名集團高層包庇經理A男以已婚身分,變造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之照片或經其親自簽名之影本,在交友網站上誘騙年輕女生發生關係甚至發展婚外情,更揭露配偶的職業和姓名。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阿強明知行為違法,卻仍擅自公開他人個資,已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再加上前有恐嚇取財未遂,兩罪行為互異、犯意各別,依法應分論併罰。法官審酌,阿強雖為替女友出頭,但不應以威脅或散布隱私的方式報復,行為已嚴重侵害他人名譽與個資。所幸他在審理中認罪悔過,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付完畢,獲得對方原諒。
橋頭地院最終判決,阿強犯下恐嚇取財未遂罪與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5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台幣1千元,緩刑2年,並命其在一年內支付公庫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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