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6歲超商店員阿強(化名),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少女,去年農曆春節期間邀少女出遊並共處一室,1天之內發生3次性行為。少女家長事後得知後報警提告,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處阿強3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判賠受害少女及其雙親共57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於前年11月初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受害少女,兩人交往為男女朋友。去年農曆春節寒假期間,阿強邀少女一同出遊,當日未歸,家長事後得知少女外出徹夜未返,且與阿強共處一室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因而提告並向法院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阿強到案後,在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男行為已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依刑法相關規定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民事部分,法院認為應賠償受害少女36萬元,少女雙親各10萬5000元為適當,合計賠償金額共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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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未成年少女身心尚未成熟,阿強利用網路交友方式接近並引誘少女,屬明顯違法行為,造成少女及家人精神傷害,因此除刑責外,民事賠償亦屬必要,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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