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高雄左營機務段2023年6月發生一起命案。林姓男員工與洪姓同事疑似發生工作糾紛,心生怨懟,竟埋伏在休息室,趁機持鐵鎚狂擊被害人頭、胸、腳多達15處,導致對方當場死亡。這起震驚社會的案件,日前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宣判,法庭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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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被告林男與被害人洪男分別擔任臺鐵高雄機務段左營機務分段的技術助理(號誌工)和業務助理(加油工)。雙方早在民國101年至102年間就因工作事宜發生爭執,林男因此對洪男心生怨懟。
林男主觀上認為洪男長期破壞其機車、汽車、內務櫃等私人物品,遂萌生殺害洪男的犯意,並在長達十年後付諸實行。民國112年6月1日,林男事先準備凶器,潛入並藏匿在休息室。
當日10時32分許,趁洪男進入相通的值班室坐下、背對休息室時,林男立即進入,持鐵鎚敲擊洪男頭部1次,將其拉倒在地。隨後,林男將被害人拖入休息室,持續以鐵鎚猛烈敲擊其頭部、胸部、右腳,造成多達15處鈍力傷,包括多處骨折、顱骨破裂、硬腦膜出血、肝臟挫傷及氣胸等重傷,致洪男當場死亡。
犯案後,林男還試圖清理血跡、棄置作案工具、拿走被害人手機,意圖湮滅殺人事證,並企圖從5樓跳下拒捕,逃避警方查緝。
本案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理由詳細探討了林男的責任能力,儘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的鑑定報告證實林男罹患妄想症,且犯案時受妄想症影響,但法庭最終認定其仍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
法庭認為,林男犯案後知悉將現場上鎖、棄置凶器、擦拭血跡、藏匿被害人手機等行為,均是為了躲避查緝,證明其知曉殺人是違法行為。
雖然被告長期懷恨,但其選擇在「當日比較沒人且有空」時犯案,且能爬窗進入埋伏,等待被害人坐定背對時才下手,顯示其具有選擇、忍耐及延遲的控制能力,並非受衝動完全控制。因此,國民法官法庭排除了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的適用。
在量刑部分,國民法官法庭考量了多重因素,包括犯罪情狀和一般情狀事由,被告使用鐵鎚多次大力敲擊被害人頭、胸等要害部位,且是出於報復而剝奪他人生命。儘管不適用減刑規定,但法庭仍考量被告行為確實受到妄想症的精神疾病影響。被告坦承犯行,但對於被害人家屬「絲毫未有悔意」。被告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家屬喪失至親,痛苦難以抹滅,甚至有家屬因此罹患身心科疾病。
綜合所有情狀,國民法官法庭最終判處林男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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