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背叛,往往是難以承受的痛!新北一對結縭22年的夫妻,卻因為先生在外與人有染,最終以離婚收場。這位心碎的女子一狀告上法院,向出軌的前夫及小珊(化名)帶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沒想到離婚協議書中的「一條約定」,出軌的前夫竟然獲得了免賠,只有小珊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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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原告羅姓女子與被告前夫壯壯(化名)於民國91年11月20日結婚,但在113年11月28日協議離婚,結束了長達22年的婚姻。
羅女主張,前夫與小珊(化名)從112年9月初開始,便發生了親密舉動及親密行為等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的不正常交往行為。她認為這項侵權行為侵害了其配偶權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導致她精神受創,罹患環境壓力適應障礙,因此要求前夫與小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100萬元。
在法庭上,前夫與小珊雙方不爭執在羅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親密行為的事實,且羅女也提出了兩人間的對話紀錄、前夫簽立的悔過書以及私會相片作為證據,證明侵害配偶權行為屬實。
儘管前夫與小珊坦承外遇事實,但兩人在法庭上辯稱,羅女已簽署的「兩願離婚協議書」中有一條重要約定,使得羅女喪失了求償權。協議書中明確記載:「雙方互相拋棄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等語。
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該協議書的內容明確將「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別並列,因此認定羅女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已拋棄對前夫壯壯就本件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民法規定,原告自不得再對前夫壯壯請求賠償。
法院同時也確認小珊明知前夫已婚仍與之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共同侵害了羅女的配偶權,情節重大,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審酌羅女(護專畢業,醫院任職,年收入96萬餘元)與小珊(高職畢業,獨資經營早餐店)的學歷、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核定本案精神慰撫金為50萬元。羅女與前夫本應連帶賠償50萬元,依民法規定應平均分擔賠償義務,即兩人各分擔25萬元。
由於羅女已免除前夫壯壯的債務,依據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小珊所負的連帶賠償責任,也應免除前夫應分擔的25萬元。因此,法院判決小珊應給付原告25萬元,並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最終,羅女對前夫的求償被駁回,對小珊的求償則部分成立。法院裁定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小珊可預供25萬元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