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並性侵少女。某次兩人爭執,少女驚慌中僅著內褲衝出求救,意外揭發男子多次帶她出入摩鐵的惡行。期間因男子憤而追出,全程遭其母親與姊姊目擊。檢警調查時,男子一度否認,但母親、姊姊的證詞與手機損毀證據,均證實男子犯行。士林地檢署已依「與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將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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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證指出,男子在2023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女。當時少女尚未滿十四歲,男子仍主動與少女保持聯繫並發展親密關係。2023年10月10日, 男子趁外出,在新北市某汽車旅館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同年10月22日,男子再次趁少女回老家時,與其發生關係。隔年2月4日, 兩人前往新竹某溫泉會館住宿,男子期間再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2024年5月某日,倆人在男子住處爆發衝突。當時少女決定更衣離開,但男子情緒突然失控,強行拉扯阻止少女離去,並趁機伸手觸摸少女私密處,企圖強制猥褻。少女在恐懼下,僅穿著貼身衣物衝出房間大聲求救。男子見狀隨即追出,將少女的手機搶過並怒摔在地。所幸男子的母親與姊姊當時在家,不僅目擊了少女驚慌逃跑的景象,更即時上前制止,並當場勸阻男子,少女才得以趁機逃脫報案。
檢警調查時,男子承認交往和摔壞手機,但否認強制猥褻。不過,其母親與姊姊均證實兩人過去的親密關係,且案發當天聽到激烈爭吵聲,並親眼目擊少女驚慌衝出房間、以及男子追出摔手機的場面。男子姊姊更指出,曾在家族群組中看到少女參與家族聚會的照片,佐證兩人長期親密往來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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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綜合少女供述、證人證詞、警方筆錄及通訊紀錄後,認定男子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三次犯行,以及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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