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看到「小綠人」在閃爍,你會停下還是加速腳步通過?一名女網友在Threads透露,她看到小綠人燈號閃爍想加速通過,卻被警察開罰500元。貼文曝光引發其他網友熱議。
原Po表示,當時斑馬線上小綠人只剩幾秒,因此加速通過,未料竟被對街警察攔下,依道交條例「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遭開罰500元。文章曝光,有網友大罵警察搶錢,但也有網友指出,法規確實有規定行人不能在小綠人閃爍時進入道路。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先前曾表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7條,規定行人專用號誌的小綠人開始閃爍時,是「警告綠燈即將結束」。若已經進入道路者,需快速通過或停在安全島等待;如尚未進入道路者,則禁止跨入。
聯合國早在1978年就推動《維也納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建議各國依公約設計道路號誌及標誌,內容提到「閃光綠燈表示行人可以穿越車行道之時期即將終止,紅燈即將出現」,但未禁止行人在綠人閃爍狀態下進入路口,僅紅燈才是禁止進入。
法國1991年依據「法國運輸、基礎設施與海事研究中心」(CEREMA)研究,進一步棄用閃爍綠人設計,原因是閃爍綠人無法完整傳達禁止行人進入的用意,反而讓大部分行人誤以為可以穿越。法國政府最終選擇「綠人、紅燈」取代「綠人、閃爍綠人、紅燈」,部分城市則在實驗用黃色行人燈,作為綠人與紅燈間的過渡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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