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8月搭火車到台中旅遊,結果在公車轉運月台踩空跌倒骨折,他認為月台標線髒到與車道融為一體,加上燈光不足看不清,以及附近沒有明確的月台高低差標示,於是提出國賠54萬8039元,法院委外檢測後,發現標線明亮度不符合規定,認為台中市交通局沒有善盡管理責任,但雙方都有問題,於是判中市府賠償30萬餘元。
白衣男子拖行李箱走到公車月台,一邊走一邊左顧右盼,下一秒踩空摔了一大跤,整個人滾到車道上,神情相當痛苦,眼看公車就要進站,一旁的民眾趕緊呼喊,就怕發生意外,男子為何會跌倒,疑似是因為月台與地面這20公分的落差。
事發8月14日下午1點半,台中火車站的公車轉運站,台北的邱姓男子來旅遊要轉搭公車,意外跌倒讓他摔傷骨折,他認為是月台邊緣的黃色標線斑駁,髒到幾乎難以辨認,加上燈光昏暗又沒有警示標語,認為台中市府有疏失。
搭車民眾:「走不小心對不對,就會跌到那個,車子的車道裡面去了,(標線)淡淡的看不清楚,可以再重新再規劃,再畫清楚一點這樣。」
現場地面標線幾乎跟車道融為一體,事發過後邱先生告上法院,認為台中市交通局應該要賠償54萬8039元,而當時交通局還抗辯,認為當下兩側有自然光源,可以清楚辨識,不過法院委外調查後發現,因為視角問題,標線幾乎與車道顏色相同,兩者融為一體失去標線的功能,而且也沒有月台高低差的警示標語,認定交通局有疏失要賠償,不過雙方都有問題,考量過後判賠30萬元。
台中地院庭長黃玉琪:「被告未盡養護巡查的義務,為事故的發生主因,應付百分之80的責任,原告未注意前方的路況,為事故的次因,應付百分之20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2351元。」
誰都不想剛出車站還沒玩就受傷,針對標線不清楚的情況,交通局表示一切遵照判決,將會前往現場再研議是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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