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名任職34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為在回收車上,發現殘值僅剩32.56元的舊電鍋,便將它轉送給拾荒老婦人,,後被檢方依貪污罪提起公訴,引起不少熱議。士林地院於昨(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黑心律師」楊律師直言,這其實是法官勉強做出的「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大家就不要再罵檢察官和法官了。
針對黃男將回收物舊電鍋送給拾荒老婦一事,士林地檢署認為,黃男涉嫌犯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屬5年以上重罪,因而將他起訴。儘管黃男動機良善,且舊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但在值勤過程中,所獲取的物品都算是市府財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後續士林地院審理,考量黃男在執行職務時表現良好,加上在事後立即自白坦承,以及將侵占金額皆全數繳回等事,所以採納多項有利於黃男的情狀,給予減刑,判處黃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楊律師指出,黃男在警局及地檢署偵查中應該沒委任律師,在以為自己沒惡意、是在做善事的情況下,所以不可能有罪,但正因為如此,可能讓他在筆錄上說了「他以為不重要,但其實剛好會構成法律要件的話」。儘管檢察官很想放過他,法官也很想判無罪,但還是要依法規做出折衷判決。
若黃男上訴二審,楊律師表示,如果用到比較少用的法理,加上再遇到很重視法理的法官(如:林孟皇法官或錢建榮前法官),還是有希望改判無罪。但楊律師也直言「律師費很貴,是很現實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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