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林姓女子與林姓丈夫結婚30年,沒想到對方卻與曾姓登山社女性成員發生婚外情,憤而向法院提告該名女子。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名女性明知對方已有婚姻關係,仍持續與其發展不正當往來,判決須賠償元配新台幣20萬元精神慰撫金。
判決書指出,元配與丈夫結婚近30年,丈夫因參加登山社團,結識一名社內女性,兩人關係逐漸升溫。2024年初元配意外在丈夫手機中發現與該名女子的親密合照及曖昧訊息,進而起疑並追問。
丈夫隨後坦承,自2021年底起,與對方多次私下約會,並曾在旅館發生性行為,次數高達數十次,甚至將對方的生理期紀錄在個人行事曆中。丈夫也供述,兩人曾多次一同出遊,包括前往烏來山區、板橋電影院觀影,以及至新竹尖石鄉的溫泉湯屋停留,期間均發生性行為。
此外,法院也審酌元配與丈夫的對話內容,對話中,元配質問丈夫是否與該名女子「鬥陣」,並痛斥兩年多來夫妻間幾乎沒有親密行為,丈夫卻將心力與行為全放在對方身上。法院認為,依整體語境判斷,「鬥陣」在本案中並非單純指同行或相聚,而是作為性行為的隱語使用。元配另提出丈夫親筆切結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消費單據,作為兩人關係已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佐證。
法院綜合書證、對話內容、證人證詞與合照後,認定雙方互動親密且多次發生性行為,已嚴重侵害配偶的婚姻權益。遭提告的女子則辯稱,登山社成員之間以親暱稱呼互動僅屬玩笑,肢體接近是基於登山安全考量,否認存在婚外情,並主張證據不足。
然而法院認為,其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持續發展親密關係,主觀上具有故意,已構成侵權行為。最終法院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判決該名女子須賠償元配20萬元,並自202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超出部分的請求則不予准許。本案判決部分得假執行,若被告提供相當擔保,可免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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