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潭子區一名企業社老闆被控在短短數日內,多次以「教新人」及「拿錯貨要處罰」為藉口,對剛到職的女員工伸出狼爪,要求對方翹高臀部任其拍打,並多次撫摸胸部與私密處。法院審理後,認定老闆涉犯強制猥褻及多項性騷擾罪,判處合計徒刑1年10月,並須賠償女方4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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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女員工於2023年3月13日到職第一天,便與老闆在倉庫一同工作。老闆聲稱要帶她熟悉商品擺放位置,卻趁近距離接觸時,伸手觸摸女方臀部、大腿內側、胸部與背部等部位。女方因初入職場、面對上司權勢,未能立即激烈反抗。
老闆見女員工隱忍不語,隨即變本加厲,藉口女方「拿錯商品必須受罰」,要求她翹高臀部,讓他拍打。接下來數日,老闆幾乎天天重複相同行為,甚至強行擁抱、撫摸女方胸部與私密處,還抓著她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
女員工身心承受巨大壓力,於到職第4天哭著向老闆表示不適合這份工作。未料在辦理薪資結算時,老闆再度對她襲胸,並出言表示這些行為只是「測試她是否聽話」,還反過來指責女方對他誘惑太大。
事後,女員工報警提告,並接受心理評估,確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出現重度憂鬱、失眠、食慾不振與逃避人群等症狀,體重短時間內暴瘦20公斤。出庭作證時,女方仍情緒潰堤、雙手顫抖。
老闆則辯稱女員工有刺青,讓他誤認是「8+9」,否認曾對女方性騷擾,並對鑑驗結果提出辯解。但法院綜合女方證述、鑑驗證據及案發後身心狀況,認定老闆說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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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一審原判老闆徒刑1年6月;二審改認部分行為另構成性騷擾罪,分論併罰後,性騷擾部分合併判8個月得易科罰金,強制猥褻部分判刑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合計應執行1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確定,民事賠償40萬元部分亦已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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