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年發生一起遠親性侵案,一名擔任民間社工的男子大華(化名)竟對自己的遠房親戚小美(化名)伸出狼爪,強脫小美褲子性侵得逞。台南地院依照強制性交罪,判大華1年8月有期徒刑。
大華在前年6月25日0點30分左右,在台南永康的旅館內,不顧小美的意願,強脫她的褲子性侵得逞,小美事後立即報警對大華提告。
法院審理過程
台南地院審理時,大華坦承犯行,跟證人與小美的證詞相符,也與小美提出的與大華的聊天紀錄、與家人的聊天紀錄、台南市永康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旅館訂房系統等其他證據相符。
法院判決結果
法官認為大華侵犯小美後尚有悔意,在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時就跟小美成立和解,依約賠付6萬元;大華的律師在審理過程中試圖為他爭取緩刑,但大華同年因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不符合緩刑要件,最後法官判處大華1年8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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