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卓姓男子2023年在夜店結識新朋友後,趁對方不省人事之際將其揹往汽車旅館,並伸出狼爪。台中地院判決3年2月徒刑,卓男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夜店邂逅陷入危險
根據判決書,2023年8月12日凌晨,卓姓男子在台中市知名夜店認識了女子小花(化名),兩人相談甚歡並共同飲酒。凌晨一點多,卓男見小花已經不勝酒力、無法自行行走,便以揹負的方式將她帶往附近的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顯示,卓男一路上多次停下調整揹負位置,而小花全程無反應,進入旅館時也由員工協助攙扶。然而,進入房間後,卓男並未讓小花好好休息,反而趁她因酒醉而不知抗拒時,對其進行親吻、撫摸並侵犯。
手機偷拍睡姿成秘密罪證
除了性行為外,卓男還在當日凌晨2點50分左右,趁著小花躺在床上熟睡時,拿出自己的手機拍下兩張照片,儘管卓男在庭上辯稱曾徵詢過對方意見,並得到「嗯」的回應,但法官認為,小花當時處於泥醉狀態,根本不具備有效的同意能力。隨後小花在凌晨3點多驚醒,發現自己下半身赤裸且感到下體疼痛,隨即衝往旅館櫃檯求救。警方獲報趕抵現場後,當場在卓男身上起獲扣案的手機,並發現了這兩張未經同意拍攝的影像,成為他妨害秘密罪的鐵證。
法庭上的辯論與判決結果
對此,卓男與律師提出多項辯解,包括質疑小花動機是為了高額和解金,並主張小花在2小時後能自行步出房間代表並未泥醉。但法院發現,小花體內確實檢測出卓男的DNA,且旅館員工也作證指出小花進房前完全沒有意識。台中高院認為,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拘役50日完全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卓男僅因一己私慾,利用女性對社交場合的信任進行侵害,犯後亦無悔意,因此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沒收犯案用的行動電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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