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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寶爸給萬元、筆電!捷運廁所7度激戰少女 下場慘了

發佈時間2026.01.20 19:3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1.20 20:01 臺北時間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網路上結識了一名未滿18歲的高中少女,利用金錢和高價3C產品誘惑對方,先後在捷運站與火車站的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交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公共廁所應該是給需要的人使用,而非佔用空間做其他事情。新北市一名二寶爸在網路上結識了一名少女,利用金錢和高價3C產品誘惑對方,先後在捷運站與火車站的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交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網路結識少女

這起案件的主角賴姓男子,111年10月間透過網路結識了少女小花(化名),從111年11月開始,多次邀約小花見面,並提議進行有酬勞的性行為。雙方約定的地點地點大多選在人潮往來的捷運迴龍站或桃園火車站無障礙廁所,藉由密閉空間的掩護進行不法行為。

高價手機與筆電當作交易報酬

根據法院調查,賴男在短短1年多的時間內,至少與小花發生7次性交易。賴男給予的對價不僅有現金,更包含多種高價物品。案發初期,賴男支付6600元至17000元不等的現金;到了112年初,他甚至大手筆購買了1支手機,以及價值高達5萬多元的筆記型電腦、藍牙耳機與電腦包給小花作為性行為報酬。小花事後在自己的社交軟體限時動態中分享這些物品,並與友人討論交易過程,這些對話截圖與消費明細最終都成為賴男無法賴帳的鐵證。

法院判刑一年

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時指出,賴男為了滿足一己私慾,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做出此類行為,實在不應該。雖然賴男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並表示自己需要撫養2名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希望能獲得緩刑,但法官認為他在過程中曾一度辯稱「是被少女牽著鼻子走」,顯見警惕之心不足。加上賴男至今未能取得被害人的原諒或達成和解,法官決定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5000元,且不給予緩刑,要讓賴男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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