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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公車「猥褻女學生」洩慾 遭判3年4月上訴竟減刑

發佈時間2026.02.26 23:06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2.26 23:30 臺北時間

桃園一名董姓男子於2025年2月18日清晨搭乘市區公車時,涉嫌對一名女學生實施性侵擾行為。案件經審理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桃園一名董姓男子於2025年2月18日清晨搭乘市區公車時,涉嫌對一名女學生實施性侵擾行為。案件經審理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董男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3年2月。

一審審理期間,董男透過律師主張,自偵查階段起即坦承犯行。(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內容,事發於當日上午6時50分許。董男在桃園某公車站見到一名身穿校服外套的女學生,隨後一同上車。趁車廂人潮擁擠之際,他刻意貼近對方身後,多次以身體下體部位磨蹭其臀部,直至射精後,於桃園監理站下車離去。受害女學生事後表示,事件發生後對其造成明顯心理陰影,只要在路上看見外貌與董男相似的男子,便會刻意閃避,甚至改等下一班車,日常生活深受影響。

一審審理期間,董男透過律師主張,自偵查階段起即坦承犯行,並已主動就醫接受治療,希望藉此控制衝動行為。辯護人並以法定刑度偏重為由,援引刑法第59條請求酌減其刑。不過法院審酌認為,董男犯案動機純為滿足私慾,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且迄今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諒解,也未就損害部分進行賠償。

董男在本案發生前,已有多次以類似方式對陌生女性伸出狼爪的紀錄。(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另查,董男在本案發生前,已有多次以類似方式對陌生女性伸出狼爪的紀錄,對社會安全形成潛在威脅。雖其於庭審中態度尚稱配合,仍不足以大幅減輕其刑責,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董男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有罪認定,但酌予調整刑期為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董男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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