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去年8月清晨因突然內急,向一家早餐店借用廁所遭拒,竟當場情緒失控,不僅將店內食材與物品撥落在地,還動手攻擊老闆娘,事後甚至折返恐嚇對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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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廁遭拒失控砸店
判決指出,事發於清晨5時許,男子進入早餐店向老闆娘表示想借廁所使用,但因店內廁所屬房東的共用空間、未對外開放,遭到婉拒。不料男子因此心生不滿,當場將桌上擺飾與多項食材掃落在地,包括雞蛋、肉品、醬料與飲品等,現場一片狼藉。過程中還徒手毆打老闆娘,造成臉部受傷。
事發約1小時後,男子再度回到店門口,對著老闆娘大聲咆哮,甚至語帶威脅表示「X!今天是我1個人沒帶兄弟而已、我不是來收保護費」等詞,讓對方心生畏懼,只能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將男子帶回偵辦。
和解仍難逃刑責
檢方依傷害、毀損與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審理期間,男子坦承犯行,並與老闆娘就傷害與毀損部分達成和解,對方也撤回相關告訴。不過,針對恐嚇部分,法官認為男子僅因細故便施以暴力與言語威脅,已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仍應依法論處。
考量男子犯後態度尚可,且已賠償損失,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可折算罰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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