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0)日討論《民法》修正案,將放寬離婚條件,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且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至於贍養費的訴求權,明訂2年為限。全案未來經立法院修法通過後,可溯及既往。
這次修法在贍養費方面,參考德國、瑞士法律中「乾淨的分手」(clean break)原則,當領取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
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在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訴訟,大法官釋憲認為套用在現今社會,條件太過嚴苛,裁定違憲,因此法務部提出修法,全案在今天於行政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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