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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核電延役」三讀通過核電廠年限最久達60年 放寬重啟條件

發佈時間2025.05.13 17: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2 00:17 臺北時間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全台最後的核電核三廠二號機將於本月17日正式停機除役,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則在今(13)日立法院會中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全台最後的核電核三廠二號機將於本月17日正式停機除役,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則在今(13)日立法院會中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規定,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從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20年,同時放寬重啟條件,亦即目前核電廠的除役年限將從40年延至最久60年。

核能發電廠。(示意圖/unsplash)

現行核管法第6條規定,核電廠完成興建並申請取得運轉執照後,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三讀通過「放寬重啟」版本將「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改為「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

修法條文明定,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修正第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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