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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首季財報形式審閱結果出爐 5月20日起執行處置措施

發佈時間2025.05.16 18:1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22:49 臺北時間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經形式審閱上市公司(除金控公司計14家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2日外)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之相關處置如後,證交所並已公告自114年5月20日起執行處置措施。

一、併案停止買賣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1225)前因有證交所營業細則(下稱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停止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在案。嗣查該公司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核有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停止買賣。

二、恢復交易方法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512)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嗣查該公司最近二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均逾三億元並達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以上,其上市有價證券原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原因業已消滅,且無其他應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恢復交易方法。

三、 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1213)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14、19款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嗣查該公司最近二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均逾三億元並達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以上,核已符合同細則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惟仍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19款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四、 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併加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1.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14)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嗣查該公司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併加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2.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93)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嗣查該公司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且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併加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原文出處】上市公司首季財報形式審閱結果出爐 5月20日起執行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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