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1歲男子因年事已高無法賺取薪資、存款微薄,雖然名下有2輛車、2筆土地,因車齡均超過20年,土地為共同所有,仍無法維持生活,日前他向政府申請補助,卻因為孩子收入高,無法通過申請,只好要求孩子每月支付2萬元作為生活扶養費,卻遭到駁回。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1996年與妻子離婚,當時兒子只有4歲,生活起居、學費及生活相關費用均為母親負擔,兒子控訴父親從未支付生活費,還留下龐大債務,屢遭催還債,至2023年才幫忙還清,且嗜賭成性,如今遭到父親要求支付生活費,只好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前妻表示,結婚後,她開了間商店賺錢,不過男子即便沒有工作,也沒有幫忙經營商店,因此決定離婚;而後獨自一人將兒子扶養長大,男子從未支付相關扶養費,更沒有探視、關心自己及兒子。
法官認為,當時兒子僅4歲,是需要父愛的年紀,父親卻沒有盡到扶養責任,對於成長、生活也漠不關心,無正當理由無法盡養育之責,屬情節重大,且若仍要求孩子成年應扶養男子,有違事理之平;因此法官判免除其而扶養父親之義務,並駁回男子扶養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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