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與旗下黨營事業「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不當黨產案,歷經9年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於6日宣判,國民黨再度敗訴。法院認定,中投及欣裕台的成立資金未能證明來自黨費或政治獻金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來源,屬於不當取得財產,維持黨產會原處分,命國民黨將中投與欣裕台全部股權移轉為國有。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國民黨於民國60年、62年以政府公債出資成立中投公司,後續再分割成立欣裕台公司,但未能證明購買公債的資金來源屬於黨費、政治獻金或競選補助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收入。由於國民黨長年主要仰賴政府補助維持運作,難以認定其出資設立中投的資金為自有合法黨產,因此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推定其股權屬不當取得財產。
法院並指出,黨產會於105年舉行公開聽證、通知國民黨及中投、欣裕台到場陳述,程序並無違法。原處分依黨產條例第4、5、6、14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辦理,程序合法,認黨產會命移轉股權之處分並無不當,北高行因此駁回國民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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