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依《國籍法》第20條要求中配政治人物放棄中國國籍,否則就解職;國民黨立院黨團近日強調,規範中配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國籍法》,因此要修《國籍法》,制定「防小人條款」,保障中配參政權。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4日)表示,《國籍法》就是針對外國籍人士規範,若要特別針對中配修法很奇怪,是非常特權的條款。
劉世芳今赴內政委員會備詢前受訪時被問及,立院要提放棄外國籍的切結書,而民眾黨說要請中配簽切結書,這是否有效力?劉世芳表示,在現行《國籍法》規定中,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沒有切結或具結的辦法。
至於藍營要修《國籍法》,劉世芳也直言,《國籍法》是針對具備中華國籍外的外國籍人士規範,如果特別針對中配修法的話「很奇怪」,這是一個非常特權的條款。更何況《國籍法》20條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如果要擔任公職者,得在1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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