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藝人周孝安10月24日凌晨與友人聚會飲酒後,準備搭車返家,臨時起意要先把停在路邊的座車移入停車場,豈料剛上路的就遇上警察攔查,員警在他下車時聞到濃濃酒味,隨即實施酒測,發現超標,將他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依公共危險罪嫌提起公訴,並聲請法院簡易判決。北院25日判決出爐,判處周孝安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孝安本次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危及公眾交通安全;周孝安為警查獲並換算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8毫克,殊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情,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其他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月。
27日周孝安經紀人向媒體表示,當天周孝安有叫代駕,就在等待的途中,看到前方停車格出現空位,他想將車移至僅距離兩部車的車格內即被逮,但也不否認:「有喝酒開車就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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