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2021年修法禁止市內販售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五縣食品,引發中央、地方對食安權限的爭議。行政院認定地方無權自行制定進口或禁售標準,逕函告條文無效,台中市不服一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6日)再次駁回市府主張,指出食品安全與輻射容許量屬中央全國一致規範,台中市全面禁止特定地區食品並科罰,逾越自治法規的範圍,行政院函告無效並無不當。
本案源於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之 1,規定市內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食品」及「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五縣食品」。行政院2021年檢視後認為該規範牴觸中央法規及憲法保障貨物自由流通,遂函告宣告相關條文無效。台中市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次更審結果仍維持駁回。
法院指出,食品屬商品,若為中央核准進口,即受憲法第148條保障貨物自由流通;地方不得自行設定進口禁令,否則將形成市場障礙,違反憲法與食安法規範。判決並指出,台中市將特定五縣食品全面禁止販售、加上罰則,實質上等同宣告該食品在台中「非法」,已明顯超過自治權限,也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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