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清潔隊黃姓資深隊員,去年因同情拾荒老婦人,將回收車上拾得、仍可使用的大同電鍋轉送給她,卻因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引發社會譁然。今(2)日士林地院一審宣判,黃男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法院指出,雖然電鍋殘值僅32.56元、情節輕微,仍屬公務員藉職務侵占公家物品,依法必須給予相當處罰。
事件起於2024年7月26日傍晚,黃男在北投區資源回收轉運站作業時,發現回收車上有一只仍堪用的大同電鍋。他基於善心,先帶回家確認功能,隔天再轉送給住家附近的拾荒婦人。清潔隊得知後要求他歸還,但他因不好意思向婦人索回,便自掏腰包買一個新電鍋替換。由於他具公務員身分,擅自處分回收物仍屬違法,檢方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
案件曝光後引發輿論批評「小額貪污情輕法重」,法務部也因社會關注宣布啟動修法作業,擬調整小額貪污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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