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彭郁翰不滿經營的咖啡廳遭「威震集團」吳明達索討保護費,去年7月10日下午在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上的「天龍三溫暖」外埋伏,抓準時機朝吳明達一行人連開5槍,士林地院一審判處12年,案上訴至二審,因彭郁翰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殺人未遂罪部分改判7年6月,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不變,兩罪合併執行,彭郁翰應服刑11年。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彭郁翰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處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未遂罪,處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徒刑12年。
上訴二審,高院考量彭郁翰已在審理期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損害賠償金,殺人未遂罪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6月,並依法宣告沒收本案槍枝及供殺人未遂所用的側背包。至於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部分,高院難認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故被告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罪合併執行,彭郁翰應服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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