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一間幼兒園2020年報出不當管教爭議,一名3歲男童腿上出現大片瘀青,但在經過5年多的審理,案件前後改判3次,一審判刑、二審無罪,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再判無罪,並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定讞,並駁回男童家屬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最終做出無罪、不賠的結論。
新北市一名3歲的男童小明(化名)在2020年9月18日放學回家後,家長發現其雙腿內側出現明顯瘀青,並將小明帶去馬偕醫院就醫驗傷,急診病歷記載主訴為「星期五被幼稚園老師打、雙大腿淤青」,右大腿挫傷瘀青範圍10×6公分、左大腿挫傷瘀青範圍5×4公分,並報警處理。
檢方調查幼兒園監視器後發現,教保員曾推擠、拍打小明,還將小明的餐袋扔出教室,並要求小明到冷靜區罰站。檢方在蒐集小明自訴、監視器畫面、傷勢照片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對教保員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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