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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剴剴當發洩工具...惡保母上訴被打臉 高院:國民法官沒判錯

發佈時間2026.01.27 12:4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1.27 15:30 臺北時間

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1歲半兒童剴剴,一審分別判無期徒刑、18年,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維持原判;高院在判決理由中寫道,劉姓保母姊妹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短短3個月反覆凌虐,還互傳照片、心得,重話批2人「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故認原判決無裁量不當之處,因此駁回上訴。

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1歲半兒童剴剴,一審分別判無期徒刑、18年,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維持原判;高院在判決理由中寫道,劉姓保母姊妹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短短3個月反覆凌虐,還互傳照片、心得,重話批2人「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故認原判決無裁量不當之處,因此駁回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本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卻因他無家屬來探視關懷,就利用自身優勢的權力支配關係,在剴剴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將他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在短短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的方式凌虐,且凌虐手法五花八門,姊妹倆還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心得,並不時嘲弄、辱罵,從中獲得滿足,顯見她們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無法用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當作凌虐理由,因此劉彩萱上訴意旨提到的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等語並不可採。

至於劉彩萱指控,原審審判長訴訟指揮不當、國民法官有預斷偏見的情形,高院提出兩點:一、檢察官與鑑定人討論簡報檔內容,是為釐清案情、準備交互詰問所需,屬於證人訪談的範疇,且原審審判長於鑑定人所述逾越鑑定事項及待證事實時,有適時制止鑑定人不當陳述,難認其訴訟指揮有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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