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父親,家中有三名女兒,這名狼父在女兒就讀國小時就對她們伸出狼爪,除了撫摸胸部及下體之外還有強制性交等行為,法官依照頻率估算男子7年內對三名女兒性侵猥褻次數高達175次,合計重判他663年9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長女國小五、六年級時,以平均每月2次,撫摸女童胸部,其中1次同時撫摸女童胸部及陰毛,其中1次以手撫摸女童胸部及陰毛並用嘴吸吮女童胸部。檢察官問女童「父親說五、六年級每個月大約會摸妳胸部2次,1年總共24次,是否如此?」女童說應該是。另一名女兒也說,父親從國小三年級開始就開始摸自己的胸部,這名狼父對三名女兒都下手強制猥褻,還對大女兒強制性交5次。
法官統計,男子對三名女兒共犯罪175次,他原本身為父親,應該要恪盡父職、愛護子女,竟悖逆人倫、反於綱常,罔顧其等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其等基於親情之信賴,而長期對三名女兒性侵猥褻,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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