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小前校長A男,於民國113年到一所國立大學出差參加會議,同行的還有一名花蓮縣政府任務性編組女職員。兩人晚上餐敘之後叫Uber要回到訓練中心,但友人將下車地點設錯,所以A男就和女子去了鄰近的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性行為。隔天A男傳訊給女同事說「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但女同事不願意再提這件事,後來此事被女同事的老公發現,開記者會說老婆是被逼的,花蓮縣政府介入調查,懲戒法院也對A男做出裁罰行為。
據判決書指出,113年11月21日當晚,A男和女同事及另一名花蓮縣某國中校長餐敘,這名國中校長幫A男叫Uber時設錯地點,但因為Uber司機已經接新的單子,不能再載A男及女同事回訓練中心,所以只載他們到鄰近的汽車旅館,由A男登記住宿,兩人當晚發生了性行為。
隔天,A男傳訊息給女同事「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女同事即時回應「跳過這種話題」,懲戒法院認為女子已向A男表達不悅,該言語涉及性騷擾。A男還約女子吃飯,女子回覆「我要暫時不跟你見面」、「不要啦,我要在家顧孩子」等語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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