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多年前取得父親出面購買的房屋所有權,雖然父親生前曾在遺囑中寫道「希望能讓繼母住到老死」,然而女子在父親過世後,就立馬要求繼母搬走,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繼母沒有合法居住權,判處繼母必須搬走之外,還要給付積欠這段時間住在該房屋的「租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南一名男子阿鎮(化名)在2003年4月曾匯款40萬元給親屬,也在同年5月7日將這間位於台南市北區的4樓住宅買下,並登記在女兒小娟(化名)名下,而阿鎮與其再婚妻子後來就一直居住在這間房子裡。不過,阿鎮後來身體狀況逐漸變差,並在2005年間診斷出憂鬱症、高血壓、心臟病、腦中風、腦萎縮、失智症等疾病,後來領有失能證明並開始住入榮民之家,最後於2023年6月5日病逝。
不過,阿鎮生前曾寫信表示當初是他出錢買下的房子,希望將來能讓小娟繼母住到終老,也在2015年11月12日立下經公證的代筆遺囑,內容提到女兒因分居曾受贈260萬元,雖然這間房子是他出錢買給女兒,但也希望女兒能讓繼母無償居住到老。不料,小娟卻在父親過世後立馬翻臉要求繼母搬走,甚至向台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寄發存證信函都談不攏,最後將繼母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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