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前年2月駕駛小貨車行經高市六龜區,因超車不當撞死正在路邊的劉姓婦人,江男事後與家屬達成調解,除強制險外另賠償劉婦子女160萬元,再轉向富邦產險申請超額險理賠,但遭保險公司以江男尿檢呈毒品反應、屬「不保事項」為由拒絕。江男不服提告,高雄地院調查認為,江男肇事時意識清楚,無法認定車禍原因與吸毒有關,判保險公司敗訴應理賠1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於2024年2月16日下午駕公司車輛行經高雄市六龜區時,因欲超越前方白車而切入慢車道,且當時車速高達70、80公里,不慎撞擊正在路邊機車旁放置物品的劉姓婦人,導致劉婦傷重不治。事後江男與家屬達成調解,除了強制險部分外另賠償160萬元,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二審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江男賠償家屬後轉向富邦產險聲請理賠,但遭拒絕而提告。保險公司主張,江男在事發當日尿檢呈現愷他命陽性反應,依據保險共同條款規定,凡因吸食毒品或違禁藥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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