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子劉正富被控在2004年一場鬥毆中打死包姓少年,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經判處9年有期徒刑定讞後入獄服刑,但台灣冤獄平反會認為證據有瑕疵,協助劉男再審成功,劉男一審首度改判無罪,再審更一審又判有罪,前年更二審再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劉男無罪確定。
案件回溯至20多年前,屏東萬巒鄉的阮姓、林姓少年因感情問題結仇,雙方相約2004年8月20日在陸軍萬金營區談判,到了約好那天,2人各帶一組人馬應戰,但這場談判最後宣告失敗,口角衍生成肢體衝突,其中一名包姓少年在混戰中被毆打重傷,送醫5個月後身亡。
事後追究責任,檢警調查,認為劉正富是害死包男的主要兇手,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案件進入審理,一審判10年,二審則改依殺人罪判20年,更一審再改回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201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劉男也在同年7月入監,服刑4年多後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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