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洗錢案本月4日起訴,全案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北院召開接押庭後,裁定在押的辜淑雯、王昱棠等9名被告以30萬元到500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不服,以此案尚有共犯在逃,恐有串供之虞,且洗錢金額龐大,北院裁定的交保金不合比例等理由,5日提出準抗告,結果於今(10)日出爐,北院全數駁回。
北院原處分認被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足認有逃亡之虞,但考量被告的生活狀況及本案訴訟進度,認尚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
經調取該案卷證核閱並評議後,認原處分法官以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雖重大,且具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乃各對王昱棠等8人作成具保等處分以替代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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