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綠帽夫不滿在遊藝場上班的妻子外遇男客,交往2個月發生4次性行為,憤而提告向男客求償100萬元慰撫金。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人夫可獲賠合理金額應為30萬元,原本該由人妻與小王負擔各半,但出軌妻坦承相告後已賠償丈夫2000元取得原諒,小王仍須為共同侵權行為賠償人夫15萬元。可上訴。
人夫提告指出,妻子前年外出工作時認識男客,兩人密集交往兩個月,不僅傳送親暱訊息,更發生至少4次性行為,嚴重破壞他的家庭和諧,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時傳喚人妻到庭,她證稱,2023年4月間在遊藝場上班時認識來用餐的小王,不久就陷入熱戀,兩人天天碰面,前後共發生4次性行為,交往兩個多月後就分手了,之後小王沒再去遊藝場找她,兩人偶而用手機像一般朋友那樣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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