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77歲鍾姓婦人去年9月騎機車出門買菜,行經中央路果菜市場前方路口時,遭翟姓員警駕駛的警車猛烈撞上,鍾婦連人帶車噴飛卡進停放路旁的計程車底,送醫不治。事後交通部公路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曝光,揭露翟姓員警駕駛的警車,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時速竟然高達97公里,屬嚴重超速的危險駕駛;鍾婦則因騎乘機車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讓幹道車先行」,雙方過失責任被認定各佔一半,讓死者家屬難以接受。
去年9月17日清晨5時42分,36歲翟姓員警駕駛警車沿中央路三段北往南直行,當時鍾姓婦人正騎車準備前往果菜市場買菜,行經中央路三段與北安路81巷口時,她先在路口左轉待轉區停下,隨後往西穿越中央路並停在中央分隔島左右張望,等一部機車、一輛水泥車通過後才起步,卻在穿越中央路南向車道時,被翟姓員警駕駛的警車高速撞擊,連人帶車瞬間彈飛重摔落地,並滑行卡進對向路旁停放的計程車車底。
翟員與同車的彭姓女警見狀急忙下車救援,但鍾婦脫困時已奄奄一息,送醫後雖一度恢復心跳,仍因傷勢過重,於當天下午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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