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林姓婦人,自稱2024年11月5日下午搭乘三重客運898路線公車,在下車時遭車門夾傷,先後對陳姓駕駛提出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告訴,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6萬元,不料她的官司從頭一路輸到尾,不僅求償金額拿不到,民事一、二審裁判費合計3750元也要由她負擔。
林婦主張,案發當天,她到站從後門下車,但陳姓駕駛在她還沒離開車門即貿然關門,導致她被車門夾住,因此左、右手手肘有挫傷的情形,她先是對陳男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不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陳男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依法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遭到駁回。
林婦對於檢方、院方的不起訴處分及判決不服,分別提出再議及上訴,但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她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提起上訴也因超過法律規定的20日期限,被認定上訴不合法,遭到判決駁回。
【點擊看完整全文】
更多鏡報報導
路程不到4公里收費4萬5 拖吊蟑螂下場慘了…詐欺罪送辦
「我要看鮑魚」鹹濕訊息誘小女友拍裸照 女友媽逼分手...男大生竟揚言敢告我就外流
再爆婚外情/王定宇戀上32E豪乳執行長 南北2地共築愛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