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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一審重判17年 總統選罷法「10年條款」封殺2028大位之路

發佈時間2026.03.26 15:2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6 19:00 臺北時間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嫌圖利與收賄等罪名,一審遭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這項判決結果不僅讓柯文哲面臨長年牢獄之災,更因觸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極為嚴苛的「10條款」門檻,宣告柯文哲2028年的總統夢正式夢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嫌圖利與收賄等罪名,一審遭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這項判決結果不僅讓柯文哲面臨長年牢獄之災,更因觸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極為嚴苛的「10條款」門檻,宣告柯文哲2028年的總統夢正式夢碎。

柯文哲雖未被判至檢方要求的最高刑度,但17年的刑期依然相當沉重。根據法院判決,柯文哲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處理京華城容積率案時涉及重大弊端,加上隨後的政治獻金風暴,法官認為其行徑已嚴重操弄政商關係,破壞公信力,因此給予重判。

對柯文哲而言,這項判決最致命的影響在於他政治生命的終結。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的明確規定,曾犯該條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最令支持者絕望的是,該條文還設有一道被稱為「死劫」的防線:即便案件「尚未確定」,只要案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樣喪失登記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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