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9日)拍板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仲介不得「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居留證等相關文件,若雇主違反規定,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最重可處停業1年或廢止設立許可。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這項修法更能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的保障,讓本國勞工朋友以及外籍移工都能夠安心就業。
勞動部日前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另也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新法規定,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1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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