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產業需求,同時顧及人力成本,許多行業會採取「變形工時」排班,不過勞基法顧問廖茂霖表示,台灣許多企業「不知法也不守法」,統計每年被檢舉的公司行號,第一名幾乎都是「服務業」,雇主經常以「月休8天」徵才;然而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勞工檢舉,主管機關可罰雇主2至100萬元。
勞基法顧問廖茂霖指出,在台灣每年被檢舉的公司行號,「服務業」幾乎總是佔據第1,除了以「變形工時」排班,雇主經常在徵才時稱「月休8天」;然而以一年365天為例,並遵循週休二日制度,一年應休假104天,不過月休8天卻僅有96天,只要勞工檢舉,雇主可被主管機關罰處2至100萬元。
此外,即使上班期間,公司規定休息1小時、上班時數9小時也屬於違法,因為《勞動基準法》中規定,每工作4小時,就至少休息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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