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半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待致死,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未確實訪視、未依規定通報兒福聯盟,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陳尚潔具有高於常人的兒虐警訊辨識能力,卻片面附和劉彩萱的單方面說詞,將剴剴的異常行為歸咎於前保母或剴剴自身,足認她的消極不作為,與剴剴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北院合議庭指出,陳尚潔身為兒福聯盟社工,有偕同兒福聯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的義務,且她通盤掌握剴剴從出生起的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能數據,能透過剴剴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應能拼湊出剴剴受虐真相,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規定,陳尚潔在知道兒童遭受身心虐待等兒虐警訊時,應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
針對過失致死罪部分,合議庭認為對剴剴的死亡,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她具有兒童收出養的專業知識,應有具備高於常人的兒童發展評估及兒虐警訊辨識能力,而陳尚潔在案發時的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也沒有因為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沒空查核的狀況,有預見結果發生及防止結果發生的能力及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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