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朱姓男子去年應徵保險業務員順利獲錄取,他興高彩烈到銀行開設薪轉戶並做好體檢準備報到,卻接到人資電話通知,以他與前公司有過勞資官司卻未告知為由「不用來了」。朱男不服提告要求恢復工作並補發薪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朱男因前案有保密條款才隱瞞官司,且未達使公司受損程度,判僱傭關係存在,新公司還須補發朱男薪資並提繳勞退金。仍可上訴。
朱男提告主張,去年1月他到第一金人壽面試業務員職缺,獲通知錄取並約定2月3日報到,他為此已完成健檢並開立薪轉戶,兩造勞動契約早已合意成立。不料,面試6天後公司人資致電表示,查到他曾與前公司國泰人壽有過勞資糾紛,面試官詢問時卻未誠實告知,因此要取消他的錄取資格。
朱男解釋,前案是因前雇主違法解雇他才提告,且一審獲勝訴,二審因調解成立雙方和解撤告,調解契約還附帶100萬元的保密條款,他才未在面試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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