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李姓男子被控在新城鄉大街上,對11歲男童強行取走其口袋內的100元現金。檢方主張李男以強暴、脅迫手段限制男童行動,並使其因恐懼而不敢反抗,李男涉犯強盜罪;但法官主張強盜罪必須達到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但男童可喊出「不要搶」,並未達到身心完全喪失抗拒程度。一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搶奪罪,判處李男1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2025年1月27日上午,被告李姓男子在路邊見林姓男童年幼可欺,隨即上前以左手搭住男童右肩並喝令「不要動」,同時伸手從男童的連帽T恤口袋中掏走100元。李男得手後,隨即前往附近的「加灣麵攤店」消費50元購買餐點,剩餘的50元則在警方獲報到案後被扣押。
根據勘驗筆錄,男童在被搭肩時曾開口表示「不要搶」,並試圖用手摸口袋保護現金,雖然男童事後表示當下感到驚嚇,但並未達到身體或精神上完全喪失抗拒能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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