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南投縣警察局警員張姓男子,利用留宿分局宿舍的機會,連續2日潛入男女共用盥洗室偷拍女同事洗澡,一審依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但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張男身為警務人員卻知法犯法,且犯後一度否認並企圖湮滅證據,因此撤銷原判,2罪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賠償60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2025年3月19日及20日凌晨,張男趁留宿警局宿舍期間,持手機自盥洗室門板上方伸入,偷拍女同事沐浴畫面,第二次犯案時,被害女警發現鏡頭當場驚聲尖叫,張男隨即逃離現場,事後更刪除影像企圖滅證。
被害女警向法院陳述,事件造成其長期陷入羞辱與焦慮,連日常洗澡、如廁都產生恐懼,甚至需接受身心科治療,已成為「揮之不去的惡夢」,儘管張男表達和解意願,但遭被害人拒絕,認為惡行難以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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