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投票年齡從年滿20歲下修為18歲,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相關爭議待憲法法庭解釋,並建請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而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將選舉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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