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內爆發多起濫採濫倒土石案,行政院會今天(7日)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未來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重可罰千萬;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致災、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對於不肖業者非法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影響公共安全,政府推動「土石採取法」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務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應有責任,並同步推動整復制度,維護國土資源並促進環境安全。
卓榮泰說明修法三大重點,首先,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課以刑責及高額罰金,強化嚇阻效果;同時,強化即時沒收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有效降低持續違法及再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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