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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防逃!口湖鄉長任內收賄款400萬元判10年4月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解職發監入獄

發佈時間2026.05.08 15:56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08 18:30 臺北時間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在口湖鄉長任內,因收受光電業者賄賂400萬元,利用核發建照及工程核准權限圖利業者,7日三審判決定讞,法官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賄款400萬元,地檢署啟動防逃機制,8日下午依法傳喚林到案執行,訊問後解送雲林第二監獄服刑。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在口湖鄉長任內,因收受光電業者賄賂400萬元,利用核發建照及工程核准權限圖利業者,7日三審判決定讞,法官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賄款400萬元,地檢署啟動防逃機制,8日下午依法傳喚林到案執行,訊問後解送雲林第二監獄服刑。

案件源於光電業者於口湖鄉規劃設置「漁電共生」案場,需仰賴鄉公所核發建照及後續核准開工,林哲凌透過居中人士向業者表達索賄意圖,金額由500萬元議至400萬元,並於相關建照核發及開工核准後完成交易,另案情亦涉及以不實合約及發票掩護資金流向之行為。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定,林利用職務權力影響行政流程並收取無合法依據之對價,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8年;二審臺南高分院認為,林其利用職權向廠商索賄,嚴重損害政府公信與產業秩序,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審理後亦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最終駁回上訴確定,並宣告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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