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化工系專任助理教授郭男任職8年未完成升等,校方認定教學品質不佳、研究表現不足,決議不予續聘。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校方評鑑程序違法、未給予充分輔導,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中興大學已依法完成三級教評程序,並提出學生教學評量、研究成果及研究生指導數據佐證,認定中興大學決議資遣的程序合法,駁回郭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自2016年起任教,依校方規定須於7年內完成升等,但至期限屆滿仍未通過副教授升等審查;此外,學生長期反映其「常由助教代課、上課滑手機、講解不清」,還有學生怒轟「這是我人生22年中見過教學效果最糟糕最失敗的老師,沒有之一。」
校方調查,研究生兩年內準時畢業率僅50%,遠低於系上平均92.1%,且研究計畫與論文產出也明顯低於同儕,欠缺可具獨立硏究能力及提供學生妥適研究指導之例證。法院認為,中興大學已多次提醒並提供升等輔導與轉任專案教師方案,但郭男未接受,校方綜合評估其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決議不續聘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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