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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報案被回「自己去法院講」!台中警推諉受理記過2次 提行政訴訟再吞敗

發佈時間2026.05.23 13:0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23 15:00 臺北時間

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姓警員受理民眾報案,因「推諉報案」被記過2次處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只是初步判斷案件屬民事糾紛,並非拒絕受理。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多次要求報案人「自己去當地法院或派出所主張權利」,已構成明確推諉,判決駁回,維持懲處,可上訴。

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姓警員受理民眾報案,因「推諉報案」被記過2次處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只是初步判斷案件屬民事糾紛,並非拒絕受理。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多次要求報案人「自己去當地法院或派出所主張權利」,已構成明確推諉,判決駁回,維持懲處,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警員當時任職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2024年9月1日接獲謝姓男子到所報案,指控與股東合夥經營機車行期間,支票疑遭冒用,名下車輛也疑似遭對方侵占,希望警方協助處理。謝男在派出所內詳細陳述案情,但陳姓警員卻多次表示「這你還是要上法院去講」、「你要自己去當地的法院或派出所主張你的權利」,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或製作筆錄。

謝姓民眾事後認為遭警方「打回票」,5天後再致電派出所反映,並轉往彰化警方正式報案,同時向警政署檢舉。清水分局調查後,認定陳姓警員確有推諉受理情形,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原應記1大過,考量違失屬工作疏失,減輕改記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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